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请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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