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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