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