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预编入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其工作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
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和更新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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