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国防教育工作规划。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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