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并应当接受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上级军事机关的指导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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