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工作应当根据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役人员、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的顺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