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市按照军事工作需要,可以将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
民兵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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