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