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等条件。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