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等条件。
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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