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入队前审查;对已经过编组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并及时清退不合格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