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第十八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对参加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登记存档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