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由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