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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