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