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由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等需要,经上海警备区批准,也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部队集中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存放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场所。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部队集中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存放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