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由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集中保管;根据战备、值勤等需要,经上海警备区批准,也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部队集中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存放在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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