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民兵事业费由市和区、县分级保障。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民兵事业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组织建设、政治工作、武器装备管理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补贴等项开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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