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建设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机关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