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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