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