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的建设,纳入市和区、县建设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落实建设、维护等工作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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