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的建设,纳入市和区、县建设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落实建设、维护等工作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