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保管和维修单位、人民武装培训机构以及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