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义务外,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