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