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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