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