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