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武器装备保管单位及其保管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保管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