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延或者拒绝按规定完成编组任务的;
(二)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
(三)降低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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