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建设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部队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经费由上级军事机关按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经费由上级军事机关按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