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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