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的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武器装备库(室),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