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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