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区民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