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