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由组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