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灾害、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市和区民防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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