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指令及时进行救援工作,不得拒绝、延误。
因应急救援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临时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设备和物资。被调用的设备和物资应当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因应急救援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临时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设备和物资。被调用的设备和物资应当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