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