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