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
有关部门接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报告或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应当在报告或者报警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互救,并配合应急救援组织进行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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