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市公民的防火救灾意识。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