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三十条 本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的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的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疏散、自救互救等民防演练。市和区民防办应当给予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防演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疏散、自救互救等民防演练。市和区民防办应当给予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