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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