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