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五条 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前款规定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参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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