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