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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