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就近修建。民防工程建设费应当缴交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