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民防办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