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九条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