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四十一条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