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民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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