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数据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要求,推动实施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提高公共气象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优先支持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有序开展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数据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数据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