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气象条例 第五章 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授权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设备配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授权运营的公共气象数据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等要求。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数据资源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数据依法合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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